【文件】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星级认定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11-05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等职业学校星级认定办法》的通知
桂教职成〔2018〕55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全面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内部建设和管理,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我厅结合我区中等职业教育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星级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8年10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
星级认定办法
为全面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内部建设和管理,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自治区教育厅决定从2018年起,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星级认定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标准导向、示范引领、自主申报、重在建设”原则,通过标准引领,促进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在改善办学条件、优化教育结构和提升办学水平等方面有质的突破,加快全区职业教育现代化进程。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中等职业学校星级认定,使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师资队伍、课程与教学、校企合作、学生发展和内部治理等关键指标上有质的提升,实现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标准,全区职业教育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三、认定组织
中等职业学校星级认定以学校自愿申报为基本原则,在各校自愿申报的基础上,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专家对我区开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进行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等星级认定。
四、认定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星级认定的对象为我区开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包括高职院校附属中等职业学校或中专部。
五、认定程序
(一)学校自评。各中等职业学校按照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星级认定标准,开展认真细致的自评工作,形成学校自评报告。
(二)学校申报。各市县属中等职业学校负责将自评报告和申报材料提交给所属市教育局,并由各市教育局审核后报送至自治区教育厅;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将自评报告和申报材料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至自治区教育厅。
(三)组织认定。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星级认定的中职学校进行星级认定,并对星级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发布和授牌。
六、认定标准与方式
(一)星级与评分。中等职业学校星级认定结果设置五个等级。具体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星级认定标准》,其中:
一星级:220—249分;二星级:250—349分;三星级:350—419分;四星级:420—469分;五星级:470分及以上。
(二)星级认定方式。采取资料审核、实地考察、座谈会、现场访谈、统计数据对比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三)星级存续与升级。学校获得的星级称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学校应主动申请存续认定或升星级认定。存续认定通过的学校,保持原星级;星级学校存续期间若出现严重问题或期满存续认定未能通过,将取消其星级或降星级处理;存续认定分数达到更高星级的,认定相应的星级。学校取得星级认定满2年后方可申报更高星级的认定。
七、公示认定
(一)公示认定结果。评审结束后,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对认定的一至五星级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通过文件形式公布认定结果。
(二)结果应用。自治区示范特色中等职业学校须取得三星级及以上认定;未取得三星级以上认定的学校,将取消自治区示范特色中等职业学校称号;取得三星级及以上星级认定的学校自动认定为自治区示范特色中等职业学校。
(三)项目资金支持。对中等职业学校的星级认定结果,将作为我厅今后一段时期内经费划拨、项目安排等的重要依据。
八、组织实施
自治区教育厅成立中等职业学校星级认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区中等职业学校的星级认定工作。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负责星级认定的指导和日常工作。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星级认定标准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星级认定标准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指标及评分标准 | 指标依据 |
1. 基本办学条件 (70 分) | 1.1年生均 财政拨款水平 | 10 | 指学校近三年通过各种财政渠道获得的经费收入,包括财政预算内、预算外、专项、经常性补贴等,按全日制在校生人数折算的平均水平。若年生均财政拨款数为A,则A<2000元,4分;2000元≤A≤3000元,6分;3000元A≤3500元,8分;A>3500元,1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教督办〔2016〕2号)。 |
1.2生均教 学仪器设备值 | 25 | 指学校教学仪器设备总资产值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之比。教学仪器设备资产值是指学校固定资产中用于教学、实验、实习、科研等仪器设备的资产值。若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为A,则工科学校和医类学校,A<2000元,10分;2000元≤A≤2500元,15分;2500元<A≤3000元,20分;A>3000元,25分。其他学校,A<2000元,15分;2000元≤A≤2500元,20分,A>2500元,25分。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教督办〔2016〕2号)。 | |
1.3生均教学及辅助、 行政办公用房面积 | 15 | 指学校教学及辅助用房和行政办公用房总面积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之比。若生均教学及辅助、行政办公用房面积为 A,则A<10平方米,8分;10平方米≤A≤15平方米,10分;15平方米<A≤20平方米,12分;A>20平方米,15分。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新建学校〉20平方米)。 | |
1.4信息化教学条件 |
10 | 指中职学校保障教学的信息技术条件情况,包括每百名全日制学生拥有教学用终端(计算机)数、网络多媒体教室数、接入互联网出口带宽、上网课程总量情况等。建有校园网络、每个教室多媒体化的5分;每百名全日制学生拥有电脑数量≥15台,5分,每百名全日制学生少一台电脑扣1分,扣完为止。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每百名全日制学生15台电脑)。 | |
1.5图书配备 |
10 | 指学校全日制学生生均图书册数;若生均纸质图书册数为A,则A<10,0分;A<20,2分;20≤A≤30,5分;A>30,7分;电子图书种数为B,B<5000,0分;5000≤B≤20000,2分;B>20000,3分。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 | |
2. 师资 队伍(50 分) |
2.1生师比 |
20 | 生师比指学校每位专任教师平均所教的学生数。若生师比为A,则A>25:1,10分;25:1≤A≤23:1,15分;23:1<A≤20:1,20分。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基本要求是生师比20:1)。 |
2.2“ 双师型”教师比例 |
20 | “双师型”教师比例是指具备教师资格或教师上岗资格证和行业能力资格的专任教师(含教育厅认定的双师型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百分比。若“双师型”教师比例为A,则A<30%,0分;30%≤A≤40%,10分;40%<A≤50%,15分;A>50%,20分。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中职设置标准是不低于30%),行业能力资格指的是下列情形之一: (1)具有本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及职业资格(含持有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及具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并在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过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2)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3)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过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 |
2.3教师专业发展 |
10 | 有完善的单独制定的教师专业发展规划和相应的管理制度,2分;结合本校教育教学实际,有计划地开展校本培训,组织有序,2分;建立名师工作室或技能大师工作室,发挥专业引领作用,2分;非师范新教师入职培训完成率达到 100%,2分;近三年每年用于教师培养培训的经费占学校公用经费总额5%以上2分;满分10分。 | 每年有30%以上专任教师参加各类培训,参加省级以上培训的达10%以上,有教师参加出国培训;建立名师工作室,有省领军人才培养培训人员;每年用于教师培养培训的经费占学校公用经费总额5%以上。 | |
3. 课程与 教学(50 分)
3. 课程与 教学(50 分) | 3.1人才培养方案 |
20 | 指学校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 订情况。每个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都有市场调研报告和校企专家论证材料,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国家专业教学标准或国家技能人才培养标准相符。满分20分。每发现一个专业不符合这个要求的扣3分,扣完为止。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制度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育标准的意见》(教职成厅〔2012〕5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桂教职成〔2007〕49号),人社部《关于印发<国家技能人才培养标准(实行)>和<一体化课程技术规程(实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3〕10号)。 |
3.2课程开设结构 |
10 | 指学校语文、数学、英语、德育、专业理论、实践教学等课程开设情况。按按教育部、人社部要求开设语文、数学、英语、德育、专业理论课、实训课程的5分。每少一门扣1分,扣完为止;专业核心课程有课程标准、教学计划等,5分,缺一门扣1分,扣完为止。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 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制度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育标准的意见》( 教职成厅〔2012〕5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桂教职成〔2007〕49号),人社部《关于印发<国家技能人才培养标准(实行)>和<一体化课程技术规程(实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3〕10号)。 | |
3.3校内实训实践课开出率 |
10 | 指校内实训实践课的开出状况。按开出率1%占0.1分计算,满分为10分。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制度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育标准的意见》 (教职成厅〔2012〕5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桂教职成〔2007〕49号)。 | |
3.4年生均校外实训基地实习时间 |
10 | 指上学年在校学生参加校外实训(实习、实践)基地(指校企签订合作协议的基地) 实习时间,按全日制三年制二、三年级的学生数(不含已结业在籍的学生)的平均水平计算。按国家规定安排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年生均校外实训基地实习时间100天/人.年,10分,每少1天扣1分,扣完为止;有派出一年级、未满16岁学生外出实习等违规行为,计0分。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制度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育标准的意见》 (教职成厅〔2012〕5号)、教育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不能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不能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 | |
4. 校企 合作 (60 分)
4. 校企 合作 (60 分) | 4.1校企共建实训基地 |
10 | 企业捐赠或为学校提供的实践教学设备(设备在学校,产权属企业,学校有使用权)的总资产值。若实践教学设备总资产值为A,则A<50万,3分;50万≤A≤100万,5分;100万<A≤150万,8分;A>150万,10分。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 (国发﹝2014﹞19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
4.2校企培养 |
10 | 指学校与企业联合制定学生培养方案且有订单培养的给5分,作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学徒制试验单位的给5分。 |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教督办〔2016〕2号)。 | |
4.3年均校企师资互派人数 |
10 | 年均校企师资互派人数是指学校派出教师到企业、企业派出技术人员到学校共同完成教学任务或从事生产服务性实践活动的人次(近三年)。若年均校企师资互派人数为A,则A<10人,3分;10人≤A≤15人,5分;15人<A≤20人,8分;A>20人,10分。没有互派师资,0分。 |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2﹞14号)。 | |
4.4年专任专业教师企业实践时间 |
10 | 指学校每年度专任专业教师参加企业实践的时间总和,以及每年度学校专任专业教师人均参加企业实践时间(近五年)。若每年度专任专业教师人均参加企业实践天数为A,则A<10,3分;10≤A≤20,5分;20<A≤30,8分;A>30,10分。没有此项记0分。 |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通知(教师〔2016〕3号)规定,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要根据专业特点每5 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 | |
4.5社会培训人数 | 15 | 指学校当年对社会的培训人数,培训一人0.01分,考证一人0.01分。满分为15 分。 |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教督办〔2016〕2号)。 | |
4.6集团化办学 | 5 | 指学校参与集团化办学的情况。牵头集团化办学的5分;参与集团化办学的3分。参与多个不累加。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43号)。 | |
5. 学生 发展(80分)
5. 学生 发展(80分) | 5.1招生完成率 | 20 | 当年的新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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